10月1日新政策(日本签证最新政策2020年10月)

本文目录
- 日本签证最新政策2020年10月
- 10月1日起中国入境日本不需要核酸检测
- 正式确认:10月1日起,取消15年以上非运营私家车“一年两审”
- 定了!10月征期延长!税局刚刚通知
- 10月1日电动车新政策
- 定了!房屋出租新政来了!增值税5%→1.5%,房产税12%→4%!
- 10月1日起,河南省将全面实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日本签证最新政策2020年10月
日本签证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比较容易办理的,但是2020年的疫情肆虐全球,签证政策也会发生一系列的临时变动和调整,那么日本2020年10月份最新的签证动态如何呢?
日本驻华使馆10月9日起,开始接受短期商务等签证申请!
日本方面从10月1日起对全球放宽入境限制,这次放宽入境的主要对象为3个月以上的中长期逗留者,包含留学生、商务人员等,但旅游签证暂未放开政策。
现在留学生已经可以入境日本了,日本驻华大使馆领事部也发布了最新的签证办理政策,10月9日起开始接受短期商务签证等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一、符合本措施的对象的人士以及赴日目的等:
(1)对象
在中国国内居住的中国籍以及可在中国合法逗留的长期居住的除中国籍以外人士如乘坐日中两国的直航航班,或如途径第三国得到入国?入境许可但未入境到达日本的人士。
(2)赴日目的
a短期逗留(仅限于商务目的)
以出差为目的而开展的业务联络、商务会谈、签署合同、售后服务、宣传、市场调查、出席会议等在日本逗留时间为90天之内的无报酬活动。
b中?长期逗留
除「永住者配偶等」及「日本人配偶等」以外,持所有目的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人士。
二、申请开始日期:
从2020年10月9日开始接受申请。
三、所需材料:
(1)短期逗留(仅限于商务目的)
a签证申请表格(贴有照片)
b护照原件
c申请人的在职证明原件
d邀请理由书
e身元保证书
f誓约书(复印件2张)(由日本接受企业(团体)制作)
g提问书
h户口簿复印件
i居住证等的居住证明(户籍不在领区内人士提交)
(2)中?长期目的
a签证申请表格(贴有照片)
b护照原件
c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以及复印件1张
d誓约书(复印件2张)(由日本接受企业(团体)制作)
e提问书
f户口簿复印件
g居住证等的居住证明(户籍不在领区内人士提交)
签证材料具体要求则可问我。
四、签证发给所需天数:
基于本措施的签证签发需要一定的时间,申请进程以及签证预计发放时间暂无法确定。
五、留意事项:
(1)由本措施入境日本时,需按誓约书(防疫事项)的记载,需入境日本时在智能手机上安装确认接触追踪码的APP软件。因此请与接受机关取得联系后,安装所需APP软件。
(2)由本措施入境日本时,需在出国前72个小时之内接受COVID-19核酸检查并取得证明(阴性证明),并需提交给检疫官员以及入国审查官员。
(3)如在申请赴日之前的14天之内到中国以外拒绝入境对象的国家逗留或计划逗留,将不受理申请,请千万注意。
(4)由本措施接受新的签证签发的情况,原来持有的有效签证将被注销。
10月1日起中国入境日本不需要核酸检测
目前日本可能会取消中国的出国限制,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其他国家的限制也会被取消,之后大家出行可能就会变得方便很多了,下面就是相关限制的详细信息,一起去看看。
日本外务省于30号召开新冠疫情对策本部会议,在会议上决定将取消中国、中国台湾、韩国、新加坡、泰国、越南、文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9个地区的出国限制令。
上述9个地区的传染病危险等级从3级(不要前往)下调至2级(避免不要不急的渡航)。
最新政策
这是日本自新冠疫情出现以来首次做出的下调措施,也就是说目前除了观光客之外,日本已经放开了所有日本人,以及拥有合法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往返于上述几个国家和日本之间的限制。
并且伴随着这次危险等级的下调,从这些国家进入日本时的防疫措施,也发生了改变,个别防疫措施从11月1日起不再执行。
1)从上述地区归国或入境日本的人士在入境之后原则上不需要再次进行新冠检测,可以直接入境(也适用于日本国籍者)。但在入境后自主隔离14天以及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要求不变。
这意味着当到达日本后,从这些国家和地区来的人,无论是国籍如何,都不再需要在机场内进行核酸检测,等待检测结果。
2)外国人新入国以及再入国时,原则上不需要在入境时提交出国前72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检查证明(商业专用通道以及在日本居住的商务人士短期出差除外)(日本国籍者除外)
这意味着拿长期(短期商务签证除外)在留资格的中国人,不需要在入境前72小时做新冠检测了。
3)从韩国、新加坡通过商业专用通道回国、入境时(适用于日本国籍者),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并在入境检查前提交前72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检查证明。但是,日本居住者在目的地停留7天以内,可以入境后在医疗机构接受检查(自费),以代替核酸检测报告。(在确诊“阴性”前,必须在家自我隔离)
4)11月1日开始,持有再入国许可的外国人从原拒绝入境国地区再入国时,与出境日无关,不需要去代办机构申请再入国相关材料,不需要提交“再入国相关文件提交确认书”(受理书)。
这意味着持有再入国许可许可的中国人入境日本,无需要再准备受理书了。
以往很多小伙伴都要订好机票后,计算着时间去核酸检测,这次政策的改变为将要入境日本的小伙伴们减少了很多不便!
从11月开始,赴海外短期出差的日本人以及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再入境时,如满足一定条件可免除14天隔离。
这为短期出差的商务人士提供了大大的便利。
最后仙贝提醒大家,由于日本目前疫情形式依旧不稳定,有需要赴日的小伙伴一定要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正式确认:10月1日起,取消15年以上非运营私家车“一年两审”
说起汽车年审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了吧!站在汽车车主角度来说,机动车年审并不受欢迎,也迎来取消,但站在安全角度来看,机动车年审确实有必要存在,机动车年审是为了确保道路安全和空气污染问题,这两大问题直接关乎到我们是生活环境和人身利益,而机动车年审制度不单单存在于我们国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存在机动车年审制度。
车龄不同、年审时间也不同,对于10年内的非运营私家车来说,新车前6年免上线检测,第6年、第8年、第10年需要上线检测,而10-15年需要一年一审,15年以上车型需要一年两审,也就是说需要6个月检一次,而对于车主来说,希望取消9座或9座以下非运营小型载客汽车一年两审制度,近日年审终于传来的好消息,正式确认:10月1日起,取消15年以上非运营私家车“一年两审”!
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部署深化车检制度改革,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机动车年审制度也在不断改善,近几年,有关部门相继推出了跨省异地年审、检验标志电子化等等,在保障车辆安全环保性能的同时,不断提升车检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而这一次的改革受到了车主热烈欢迎和支持,此次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简化年审流程、降低年审成本、提高年审服务,2022年10月1日开始,我国将全面取消小微型载客汽车(9座或9座以下,面包车除外)15年以上一年两审政策,经过调整之后,符合标准的私家车将原先10年内3次年审调整为2次,分别为第六年和第十年,并将15年以上车型调整为一年一审,也就是说,10年以上的小微型载客汽车(9座或9座以下,面包车除外)全部调整为一年一审。
除此之外,摩托车年审制度也迎来了调整,按照原先的年审政策来看,摩托车同样享受新车前6年免上线检测政策,而6-10年需要一年一审,也就是说,10年内的摩托车需要接受5次年审,而10年以上的摩托车需要一年一审,但是新政策实施之后,10年内的摩托车只需要进行2次年审,年审时间分别为第六年和第十年,10年以上摩托车同样需要一年一审。
最后,这次机动车年审调整受到了广泛支持,相信很多汽车车主等这一天已经很久了,15年以上车型也不必为频繁年审而烦恼了。
文/海韵天成
定了!10月征期延长!税局刚刚通知
10月将至,又到了第三季度预缴的时候了,这些优惠政策及申报纳税方式的改变,小伙伴们务必要引起关注:
1、定了!10月征期延长!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2、印花税取消按月申报,首个征期来了!
3、恭喜了!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4、国家明确!这些企业免征残保金!
5、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6、两项新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1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开始执行!
7、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预缴申报了!
01
定了!10月征期延长!
税务局刚刚通知!
税局明确: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5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一、征期1-25日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按季)、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季)、烟叶税(按月)、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期1-31日
房产税(从价计征,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车船税(按年)、广州市税务局所管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按季预征、印花税按季申报
02
印花税取消按月申报!
首个征期来了!
按照新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不再有按月的计征方式啦!
现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系统自动统一调整按季申报,营业账簿将自动转换为按年申报,无需另行申请。
调整为按季申报后,纳税人第一次按季申报所属期是7-9月,申报期是2022年10月。
印花税按次申报不需要做税种认定,直接登录申报即可。
大家可以登录进电子税务局自行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路径为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
具体申报操作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搜索“财产和行为税”,点击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就可以看到“印花税”申报选项啦。
若纳税人没有进行印花税核定,就需要“按次申报”了,但是“按次申报”可能会遗漏忘记申报,那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纳税人可以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期限变更,将“按次申报”调整为“按季申报”。当然啦,各地税务机关要求可能存在一定差别,具体需要小伙伴们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哦!
03
恭喜了!
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划重点!!
1、小微企业2022年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2、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此处小微企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如下表所示。
3、全额返还≠不缴纳
小微企业享受2022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依据2021年认定数据。
4、申请流程:
备齐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一般来说,申请材料包括:
(1)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报表
(2) 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上一年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
(4) 上一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5) 最近一次申报工会经费银行回单复印件
注意: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可能不一致,具体事宜应当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但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
04
国家明确!
这些企业免征残保金!
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5号)明确:
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注:即使符合减免条件,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应进行申报(当地不需要申报的除外)。
此外,国家和各地政府也出台了优惠政策,政策如下:
1、实行分档征收
2、申请缓缴、减缴、免缴的情形
3. 密切关注本地优惠政策
在国家优惠政策以外,部分地区还实行了地方性优惠政策,比如常州市税局公布:
05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继续缓缴!
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2022年第17号公告,宣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注意!!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具体延长申报图示:
(1)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
06
又能省钱了!
两项新政策开始实施!
2022年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和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两项新规: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07
10月份预缴申报可享受
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2、政策要点
3、申报要求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依据前三季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此外,还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4、注意事项
(1)请关注税务登记的行业,对行业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实际主营业务是否为负面清单行业进行确认。如税务登记的行业登记信息有误,请及时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行业后,再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行业。
(2)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应当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企业研发活动的界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3)企业应及时整理研发过程记录留存备查,作为研发活动真实开展、符合研发活动界定条件以及实际开展研发期间的佐证资料。
10月1日电动车新政策
加大查处力度,2限1罚需注意超标电动车,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最新要求,车速超过25km/h,重量超过55kg的电动车就视为超标电动车。
各省市针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有所不同。部分地区选择“一刀切”,严令禁止超标电动车上路。而有的地区则采取更为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对超标电动车设置过渡期,满足百姓生活需求。
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交通秩序,并且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危及生命安全。针对超标电动车,国家推出“两限一罚”的最新要求,对违者可没收车辆。
1、一限:限制超标电动车挂牌业务
部分地区为超标电动车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之内允许其进行挂牌备案。但现在,大部分地区的过渡期已过或是临近尾声按照最新管理办法,在过渡期内已完成挂牌的超标电动车可以合法合规的上路行驶。但是针对超期仍未办理挂牌的超标电动车,大部分地区将不再为其办理上牌业务。
2、二限:限制无牌超标电动车出行
自10月1日起,交警部门在执行查车任务时,会加大对无牌电动车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对于没有牌照仍上路行驶且有违法记录的超标电动车,交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对车辆依法进行没收。
3、一罚:对骑电动车不戴头盔的行为进行处罚
和安全带一样,头盔是保护电动车主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出行时或嫌麻烦或心存侥幸,在骑电动车时不愿意佩戴头盔。为进一步提升电动车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提高头盔佩戴率,从10月1日起,交警会严查骑电动车不带头盔的行为,并按照各地法规对车主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规定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禁超55kg;须有脚踏骑行能力;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不能随意改装车辆。
国家对于电动车的行驶有关规定的法律依据依据提现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定了!房屋出租新政来了!增值税5%→1.5%,房产税12%→4%!
7月26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增值税+房产税又有新政策执行。
1 增值税5%→1.5%,房产税12%→4% 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具体通知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5日
实际上,24号公告的发布,是全面落实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具体安排。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为保障城镇化进程中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基本住房需求,会议确定,
一是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加强金融支持,增加租金低于市场水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二是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是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2《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新政解读
(一)增值税政策
1.具体关键词
(1)适用主体:住房租赁企业
(2)承租对象限制:向个人出租
(3)出租标的物:住房
(4)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6)政策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
2.提前应对
(1)合同:需要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现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还是适用征收率5%,2021年10月1日后(含),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补充】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案例】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按年收租金,不考虑特殊情况: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7月1日先预收,适用征收率5%;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前收,适用征收率5%;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后(含)收,适用征收率1.5%;
(二)房产税政策
1.政策关键词
(1)适用主体:对企事业单位
(2)承租对象限制: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3)出租对象:住房
(4)政策内容: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5)政策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
2.提前应对
(1)合同:需要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后(含),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补充】房产税(从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案例】企业向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不考虑特殊情况,则: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后(含)的租金,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3 最新增值税现行税率表
增值税免税项目及不征收收入
4 现行房产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房产税具体优惠政策,为了方便大家学习记忆,为您梳理成了思维导图:
10月1日起,河南省将全面实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10月1日起,河南省将全面实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目前,各地正在加紧制订《村庄规划编制方案》,以推进乡村振兴、乡村建设、提升乡村宜居宜业水平。早些时候,有关方面已经下发了一份指导意见,要各地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和农村的需要,同时要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来组织实施乡村振兴计划。
今天,总算是有喜讯了,记者从河南省官网获悉,目前我省已出台《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定》,并宣布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问题是,在河南省“新规划”的全面推行中,这个关于乡村建设的文件究竟是什么吸引人的地方?今天的文章将为您介绍。
农村的发展,是由农民和参与者共同完成的,他们必须要听他们的建议,村子里的人最了解他们的处境,因此,他们在制定村子的时候,都会按照自己的意愿,请他们参加。
换句话说,在村子的计划草稿写好之后,要将初步的计划书公布给辖区的所有村子,再由他们来决定。同时,制定的计划也要在规定的时限之内公布。倾听和理解每个人的观点,然后在最终的基础上对计划进行修正。
对于村的编制,这个计划也有了清晰的规定,未来将按照“县”为单元,再按照各镇的类别来制定计划。目前的村落划分有整治改善、集聚提升、特色保存三类,未来将会按照发展需要,对三类村落进行改造,改善村落的建筑状况。
而城镇外围的村落则会被列入城市的详细计划,统一制定为“城乡一体化”。而对于那些需要迁移的村落,则会根据“不单独制定计划”的原则,将其纳入到“迁移计划”之中。
发展农村,发展农村,发展工业。发展工业,既能缓解农村劳动力的问题,又能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但是,每个村落的发展计划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新一期农村发展计划中,还将根据“一村一品”的发展模式,对辖区村庄进行重点发展。
在发展工业上,他们会利用这个村子的资源和优势,把自己的地域性、附加值、市场潜力都很大的产品,做成一个村子的主导产业。同时,还将以“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为核心,推动一二三产业的发展。
河南省农村发展的规划设计虽然包含了很多方面的问题,但是这个计划的编制也与地方发展需求、村民生产生活需要有关,与其它省份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份报告中,也提到了一些政策,这三个方面,都很关键,一个村子要发展,一个村子要发展,就要有一个好的计划,没有一个好的计划,很可能会失去目标,无法进行任何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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