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索赔最新消息(康美药业股民索赔范围)

本文目录
- 康美药业股民索赔范围
- 康美药业或面临股民数十亿索赔,康美药业做了什么人神共愤的事
-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赔偿股民的钱没有到账
- 康美药业24.5亿巨额赔偿,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 康美药业被责令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这个判决有何意义
- 康美被判赔偿5.2万投资人24亿,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哪些意义
- 康美药业独董承担连带亿元赔偿给独董敲起了警钟
康美药业股民索赔范围
康美药业股民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拓展资料】
案件诉讼概况:
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0)粤01民初2171号】,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2月10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关于该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告顾某某、刘某某二人经各原告推选拟任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被告:公司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等21名时任董监高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顾某某、刘某某为本起诉书各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并请求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请求依法判决马兴田、许冬瑾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410,522元;
(3)请求依法判决马兴田、许冬瑾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佣金123.17元、印花税410.52元、利息损失1,172.51元;4、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开始,媒体对公司的货币资金真实性发出质疑,相关媒体报道被大量转载,随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
2018年12月29日,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5月13日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货币资金,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未勤勉尽责。原告基于对信息披露的信赖,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涉案股票,由此遭受重大损失。
康美药业或面临股民数十亿索赔,康美药业做了什么人神共愤的事
近日,康美药业发布公告,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关于发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投资者委托说明的通知》。这也就是说,A股首例集体诉讼来了。考虑到康美的虚假陈述行为横跨三年年度报告,以及其超百亿的市值,索赔规模可能高达数十亿,索赔对象主要是康美药业以及马兴田、许冬瑾等相关股东及责任人。对于股民们关心的诉讼费用问题,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关费用予以最大程度的减免,投服中心不收取其他费用,大家尽可放心。
股民孟女士就是康美药业造假案的受害者之一。据她介绍,当时购买了康美药业股票,没想到踩到了“雷”,每股从二十八九块跌到了两三块。“我一看这可吃亏了,当时就在想怎么办,终于在一天稍微有点起色的时候卖了,算了算一共亏了五万元左右。有没有其他跟我一样情况的人,我也不知道,我去问证券交易所怎么办,他们跟我说,可能很难追回损失了。我正好看到报纸上发的贾律师文章,提到了康美药业这个事情,今天就赶紧来了。听了贾律师的讲座,能不能追回损失我不知道,但是心里面起码有底了。希望同样跟我一样的康美药业造假案受害者,都能联合起来。”
股民梁先生说,他身边购买康美药业股票的股民就有好几个。“当时在青岛这边宣传挺多的,光青岛这边得好几百人在这个时期购买了康美药业。很多人对于投资股票亏损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觉得小亏一些就算了,去起诉太贵、太麻烦,有种得不偿失的感觉,所以单独个案一般也不愿意去处理了。半岛都市报提供了一个平台给大家去集体诉讼,省了很多费用,也很省事,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好事儿。”
贾国亮律师介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该行为致证券市场投资人遭受损失的,相关主体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到康美药业这只股票,凡是在2017年4月20日之后买入,在2018年10月15日之前或者之后卖出,造成投资损失的股民,都可以联合起来集体诉讼。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赔偿股民的钱没有到账
2020年5月15日,康美药业发公告表示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这意味着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一事,由此前的“涉嫌造假”变成了既定事实,证监会已认定康美药业的确存在连续三年业绩造假。而由此受损的投资者有权参与起诉,要求康美药业及实际控制人马兴田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康美药业24.5亿巨额赔偿,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2021年11月12日,备受关注的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康美药业需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44元,该赔偿金额创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之最。
资管法务评述将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康美药业案实际情况,对24.5亿的投资损失金额进行拆解,简述赔偿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投资损失的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以此,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投资损失由投资差额损失及其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四部分构成。
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或基准价) 持股数量 (1-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比例)
佣金损失=投资差额损失 0.03%
印花税损失=投资差额损失 0.1%
利息损失=(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 0.35% 第一笔有效买入日至最后一笔卖出日或基准日的实际天数/365天
可以看出,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是计算投资损失的核心,而确定买入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基准价,则是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基础。
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基准价
根据最高院《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但《若干规定》未对买入均价、卖出均价计算方法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投保基金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报告》,投保基金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和卖出均价。该方法得到广州市中院认可。
买入均价=(本次购入股票金额+本次购入前持股总成本)/(本次购入股票数量+本次购入前持股数量)
卖出均价=揭露日(含)至基准日(含)期间有效卖出总金额/有效卖出总数量
以此方法得到的投资差额损失包括卖出损失和持有损失两部分。
卖出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 有效卖出总股数
持有损失=(买入均价-基准价) 基准日剩余有效股数
此处的基准价,即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通过计算,基准价为12.70元
揭露日与基准日
根据最高院《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第三十三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康美药业案中,根据投保基金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报告》,选定的揭露日为2018年10月16日,基准日为2018年12月4日。
2018年10月16日为自媒体质疑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日期,选定该日为揭露日,理由为:一是自媒体质疑报道的主要内容,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财务造假性质、类型基本相同,满足揭露行为的一致性要件;二是自媒体揭露内容引发了巨大的市场反应,满足了揭露行为的警示性要件;三是虽然揭露文章仅是首发在自媒体而非官方媒体,但在移动互联网蓬勃兴起的当今,发表在自媒体的文章亦有可能会迅速引起较多媒体关注和转载。从本案来看,相关文章确实被多家媒体转载,并直接导致康美药业的百度搜索指数和资讯指数暴增,成为舆论关注重心,满足揭露行为的广泛性要求,达到了揭露效果。
2018年12月4日为康美药业上市可流通股票换手率达到100%之日,符合最高院《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的相关规定。
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比例
根据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因此,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还应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根据投保基金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报告》,扣除系统风险的方法是,选取医药生物(申万)指数(801150)为系统风险扣除的参考指数,采用“个体相对比例法”测算投资者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
被测算的人可能不同程度收到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影响。具体计算公式为:
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证券买入与卖出期间指数加权平均跌幅/证券买入与卖出期间个股加权平均跌幅
指数加权平均跌幅=(指数卖出损失+指数持有损失)/(有效索赔股数 指数买入均价)
个股加权平均跌幅=(个股卖出损失+个股持有损失)/(有效索赔股数 个股买入均价)
截止目前为止,可以计算出每一名投资者因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投资损失。
52037名存在投资损失的投资者构成及总损失
根据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1号),2017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发布2016年年报,受此次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因此确定2017年4月3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以此为标准,共有55335名投资者符合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但有9名投资者提交书面声明表示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因此投服中心获得了55326名投资者授权进行特别代表人诉讼。
但根据投保基金的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比例计算方法,有3289名投资者买入康美药业的个股加权平均跌幅小于医药生物(申万)指数加权平均跌幅,即扣除市场系统性风险因素以后,该3289名投资者实现了正收益,应从存在投资损失的投资者中扣除。
最终确定了52037名存在投资损失的投资者,总共损失金额为2,458,928,544元。
康美药业被责令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这个判决有何意义
康美药业因为违规披露信息侵权而被判决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这一判决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实践有证明作用。实话实说,康美药业因为信息违规披露侵权给我们很多方面的设想,这些设想是有一定用处的。
一、康美药业被判赔偿的意义
在公司的经营活动当中,信息披露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事项,而公司违规信息披露则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早前康美药业就因为违规披露信息而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种违规披露是一种特别侵权行为,于是也就有了投资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在此次案件当中,康美药业被判赔偿其实该案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原则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司法实践落地。
二、关于刑事合规出罪的设想
在网上的信息当中,其实我们可以发现康美药业的违规信息披露只是侵犯了投资者的民事权益而已,但这并不意味着康美药业的做法不会触及刑事法律。在康美药业对外经营活动当中违规信息披露,如果是公司的某个高管做出或者某一个人做出,假如有刑事合规出罪制度的设立,相信康美药业就可以将自己的责任与公司具体人员的行为相分离,康美药业就不会需要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只不过此次康美药业在网上对外公开的信息并没有说明该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否则立法机关对刑事合规出对制度的建设就很有必要了。
三、总结
综合以上种种,康美药业被责令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表明特别代表人诉讼已经落实到了司法实践中,这对于公司犯罪判决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康美药业的经营活动有可能还会涉及刑事犯罪问题,这也就有了刑事合规出罪的设想。
康美被判赔偿5.2万投资人24亿,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哪些意义
康美被判赔偿5.2万投资人24亿,这起案件的判决意义是: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有的判决。康美公司实际控股人四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为未被审计发现,被判决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A股市场,首单证券集体诉讼案;他的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的证券法的有力举措;对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康美药业独董承担连带亿元赔偿给独董敲起了警钟
我国在1999年从境外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是希望借助第三者角色,改变内部人控制的上市公司治理缺陷,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但是现实中绝大部分独立董事只不过是拿钱不管事的角色,被很多业内声音认为是花瓶角色,或者是维护大股东利益或者是管理层利益,成为一个拿高薪的无风险岗位,有的独董是到处任职,要说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有点勉为其难,更多看中的是每个月数千到数万的薪酬。
我国集体诉讼第一案康美药业赔偿案已经尘埃落定,给独立董事敲响了警钟,拿钱不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要承担巨大风险 的。
康美药业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91.28亿元,累计虚增营业利润41.01亿元,累计多计利息收入5.1亿元,同期,康美药业还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6.8亿元,康美药业投资者诉讼已经有了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 康美药业一审民事诉讼案中,五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1、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作为兼职独立董事承担10%连带责任(折合2.459亿元); 3、郭崇慧、张平作为兼职独立董事承担5%连带责任(折合1.2295亿元)。五个独立董事职业不一,收入不一,但作为个人,尽管是行业精英或者是高收入阶层,要承担这么高额的连带赔偿责任,个人觉得是有一定压力的。
因此独立董事做出辩护,希望免责,认为虽然客观上未能识别和发现康美药业涉案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但已经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和对上市公司投资者权利合理关注审慎注意义务等原因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法院虽然判决了,独立董事要不要赔钱,关键是看康美药业的态度和后续的进展,康美药业对于赔偿款是抱着积极筹措而态度的,但也重申 公司将根据判决,向马兴田、许冬瑾等21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依法主张相关权利,因此也可能向五位独立董事主张相关权利。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是因为大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拥有极大的话语权,而经营高管层一般也是大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所聘请,独立董事一般都是根据大股东意愿聘请的,实际上部分独立董事聘请可能涉嫌一种利益输送,也就是让独立董事挂一个职位,拿一点钱。尽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文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但是很多独立董事并不独立,代表的是大股东和管理层利益,会察言观色,尽量不忤逆大股东管理层意见,甚至对大股东和管理层言听计从,很少为中小投资者代言,曾经有独立董事言行缺少独立性遭遇舆论质疑批评。市场很多观点认为独立董事不独,是花瓶,是大股东代言人,虽然有些观点较为尖刻,但对于部分独立董事而言,也是较为贴切的。
康美药业五位独立董事,之所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于在年度报告上投了赞成票,被法院认定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个独立董事有四人是大学教授副教授,另一个人在事务所就职,属于专业人员,有的独董并不是长期金融会计工作,说实在话要辨认年度报告是不是有虚假记载,难度很大,对于有意财务造假上市公司而言,就是专业人员也不一定就能辨认财务造假,这就给独立董事提了一个醒,没有金刚钻不来瓷器活,独立董事高一点薪酬也就是几十万元,一般都是十来万元,万一碰到一个不讲诚信的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和虚假陈述,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恐怕就可能改写生活轨迹,一旦没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就可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影响到工作顺利开展,进而影响生活质量。
从赔偿来说,因为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要承担巨大连带赔偿责任,正如独立董事发表的辩护意见那样是值得商榷的,但是独立董事只拿钱不为中小投资者代言也是需要改变的,要改变独立董事是大股东管理层代言人角色,需要改变独立董事由大股东和管理层聘请决定的现状,可以通过设立一个独立董事工会,上市公司需要独立董事,就由独立董事工会指派,至于薪酬,可以由上市公司支付,也可以由独立董事工会向上市公司收取转移支付。
康美药业独立董事因为投了年度报告赞成票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给独立董事们提了一个醒,对于财务报告没有能力辨别真实性以后不要任意投向赞成票,但是如果到了独立董事担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择弃权追求免责,独立董事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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