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什么情况可以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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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劳动仲裁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如下: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包括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如下: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什么
1、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如下: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仲裁申请程序是什么
1、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
6、做出裁决。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有以下6个:申请人不具有法律资格、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时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一、申请人不具有法律资格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适格主体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二)劳动争议仲裁主体不适格的法律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既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也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一)与劳动争议仲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1.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
3.死亡劳动者的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律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法律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时效
(一)法定仲裁申请时效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过程中,有许多意见认为《劳动法》中规定的六十日的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现在实践中认定法定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的法律后果
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一)仲裁申请书应当记载如下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若不满足以下情形,则劳动仲裁不会受理。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如下: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若不满足以下情形,则劳动仲裁不会受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以超过法定退休为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 法律依据:?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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