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户外广告(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市容管理)

本文目录
-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市容管理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
- 宁波迪斯普勒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 在宁波怎么拓展市场,推广品牌
- 请问宁波市做LED城市亮化工程的哪家比较好
-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宁波三江口的广告牌
-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18修正)
-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对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店名招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破损、有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拆除。具体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粉刷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服、吊挂物品。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防盗窗、遮雨篷等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搭建牌楼、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和临时设置架空线的,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并按规定时限拆除。
不得在城市桥梁、道路两侧、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派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没收有关宣传物品,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开设门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以及霓虹灯、招牌、标志牌、灯箱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残缺、错误、脱落、陈旧的,应当及时更新、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城市中的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消防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等公用设施及路名牌、楼房幢号门牌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单位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整修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临街一侧需要设置围墙的,应当选用透景栅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围墙内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景观灯光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兜售的物品和有关的工具,要求其限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属于无照经营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车辆清洗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不得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已经设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逐步改造、拆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张贴、涂写、刻画各种宣传物品。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因持殊情况需要临时张贴、悬挂宣传物品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立即清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执法组织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进出口的路面应当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其及时清洗道路和清除废弃物,逾期不清洗、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辆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违反规定的,责令就近修理或清洗,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液体、工程渣土、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避免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装卸货物后,应当保持周围场地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清洗道路或者场地;拒不清洗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执法组织可以会同公安部门对车辆采取暂扣、原地锁定或者强制拖离等措施。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十一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因《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大部分条款内容存在不一致,且相关法律法规已对户外广告管理作了全面规定,《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已不适应实际情况,无继续施行和修改的必要,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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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户外商业广告。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留地、铁路留地、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机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悬挂(以下简称设置)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规划、市政公用和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户外广告审批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填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场图(照片);
(四)广告形式稿;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第七条 在市区内需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局应会同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具体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其他场地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如涉及城市规划、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设施、园林绿地的,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各县(市、区)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设置户外广告需办理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项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取得《登记证》后方可设置。第九条 《登记证》应核准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之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设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证》。第十条 需要张贴各类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印章,注明有效期限后,贴入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第十一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或拆除。第三章 户外广告活动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户外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户外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取得《登记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在领取《登记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了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作如下修改:
1、将《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时限设置户外广告的,注销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续设手续的,注销其《登记证》,原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必须清除;
“(三)未按《登记证》规定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清除广告内容,没收广告费用;
“(四)设置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负有责任的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置路牌广告,未按规定标明《登记证》编号、设置单位及设置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或破损、脱色的,责令限期整修;情节严重的,注销其《登记证》。
“户外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删去第二十四条。
2、将《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减少其用水计划指标,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和行政强制措施”删去。
4、将《宁波市防洪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的“限期予以迁移或”删去。
5、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的“市政府江河清障机构”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6、将《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删去。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拼装的或者已达到国家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予以回收,依法报废,对驾驶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7、将《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中第一款修改为“精神障碍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有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行为的,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依法委托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8、将《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代为灭杀病媒生物,灭杀费用由该责任单位承担”删去。
9、将《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专利违法行为的物品”修改为“假冒专利的产品”,“暂扣”修改为“扣押”。
10、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的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三江口的广告牌
友谊传媒吧,户外广告基本都是这公司的。
三江口的那点传媒不要用,看上去投放极大,效果会好,实质性还没有公共交通这些的流动人大,你要根据自己的产品档次投放点不一样的,如果你的是高等品投放三江是不错,如果中低端的,我觉得你还是早点联系现在不是宁波照地铁早点联系,抢占宁波地铁这块传媒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国土资源、质监、水利、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规划和技术规范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规划,为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供指导性依据,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是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为依据,以特定区块、道路为适用对象,结合区域特色和具体要求而编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第六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经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按照地方标准规范管理要求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户外广告设施实施安全检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间隔不少于30日。第九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或者定期修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采光、消防或者市容景观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进行补充完善的除外。第三章 设施设置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与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所有权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合同,依法取得设施载体使用权。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按照《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后十日内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大于一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二点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建设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户外广告在社会主义市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户外商业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第四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各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公安、市政公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第六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规范和标准。第七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图、广告形式稿及场地使用协议,如实填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在江东、江北、海曙三区内需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场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规划、公安、市政公用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具体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统一规划以外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台涉及城市规划、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设施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其他县(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霓虹灯、路牌、墙壁等形式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登记证》规定的留存期满后,广告主必须拆除或清除户外广告。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应在领取《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四条 路牌、霓虹灯、灯箱等形式户外广告的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广告费用的15%。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场地主应如实签订租用场地协议,并报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路牌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许可证》编号、设置单位及发布时间。第十六条 设置路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应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破损、脱色的,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设置者对路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每隔半年应整修一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检查,发现破损、脱色或影响市容市貌的,应通知设置得在15日内进行整修或立即拆除。第十七条 需要张贴各类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印章,注明留存期限后,贴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置的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退回申请。第十八条 张贴商业广告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公共广告栏设施费;委托张贴的,应缴纳委托张贴费。
设施费和委托张贴费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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